GB 3095—2012

代替 GB 3095—1996??? GB 9137—88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s

2012-02-29 發布? ? ?2016-01-01 實施

環境保護部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發 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公??? 告

2012 年 第 7 號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保護環境,保障人 體健康,防治大氣污染,現批準《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為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并由我部與國家質量監督 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

標準名稱、編號如下: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

按有關法律規定,本標準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本標準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在全國實施。

在全國實施本標準之前,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關于推進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改 善區域空氣質量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0〕33 號)等文件要求指定部分地區提前實施本標準,具體 實施方案(包括地域范圍、時間等)另行公告;各省級人民政府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和當地環境保護的 需要提前實施本標準。

本標準由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出版,標準內容可在環境保護部網站(bz.mep.gov.cn)查詢。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1996)、《〈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

—1996)修改單》(環發〔2000〕1 號)和《保護農作物的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濃度》(GB 9137—88) 廢止。

特此公告。

 

2012 年 02 月 29 日

 

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保護和改善生活環 境、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環境空氣功能區分類、標準分級、污染物項目、平均時間及濃度限值、監測方法、數 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及實施與監督等內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標準中未作規定的污染 物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本標準中的污染物濃度均為質量濃度。

本標準首次發布于 1982 年。1996 年第一次修訂,2000 年第二次修訂,本次為第三次修訂。本標準 將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環境保護要求適時修訂。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

——調整了環境空氣功能區分類,將三類區并入二類區;

——增設了顆粒物(粒徑小于等于 2.5 mm)濃度限值和臭氧 8 小時平均濃度限值;

——調整了顆粒物(粒徑小于等于 10 mm)、二氧化氮、鉛和苯并

[a]芘等的濃度限值;

——調整了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1996)、《〈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

—1996)修改單》(環發〔2000〕1 號)和《保護農作物的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濃度》(GB 9137—88) 廢止。

本標準附錄 A 為資料性附錄,為各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地方環境空氣質量標準提供參考。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中國環境監測總站。

本標準環境保護部 2012 年 2 月 29 日批準。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環境空氣功能區分類、標準分級、污染物項目、平均時間及濃度限值、監測方法、數
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及實施與監督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環境空氣質量評價與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8971 空氣質量飄塵中苯并[a]芘的測定乙酰化濾紙層析熒光分光光度法
GB 9801 空氣質量一氧化碳的測定非分散紅外法
GB/T 15264 環境空氣鉛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 環境空氣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T 15439 環境空氣苯并[a]芘的測定高效液相色譜法
HJ 479 環境空氣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測定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482 環境空氣二氧化硫的測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3 環境空氣二氧化硫的測定四氯汞鹽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504 環境空氣臭氧的測定靛藍二磺酸鈉分光光度法
HJ 539 環境空氣鉛的測定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暫行)
HJ 590 環境空氣臭氧的測定紫外光度法
HJ 618 環境空氣 PM10 和PM2.5 的測定重量法
HJ 630 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技術導則
HJ/T 193 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技術規范
HJ/T 194 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
《環境空氣質量監測規范(試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 2007 年第4 號)
《關于推進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改善區域空氣質量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0〕33 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環境空氣 ambient air
指人群、植物、動物和建筑物所暴露的室外空氣。
3.2
總懸浮顆粒物 total suspended particle(TSP)
指環境空氣中空氣動力學當量直徑小于等于 100 μm 的顆粒物。
3.3
顆粒物(粒徑小于等于10 μm) particulate matter(PM10)
指環境空氣中空氣動力學當量直徑小于等于 10 μm 的顆粒物,也稱可吸入顆粒物。
3.4
顆粒物(粒徑小于等于2.5 μm) particulate matter(PM2.5)
指環境空氣中空氣動力學當量直徑小于等于 2.5 μm 的顆粒物,也稱細顆粒物。
3.5
鉛 lead
指存在于總懸浮顆粒物中的鉛及其化合物。
3.6
苯并[a]芘 benzo[a]pyrene(BaP)
指存在于顆粒物(粒徑小于等于 10 μm)中的苯并[a]芘。
3.7
氟化物 fluoride
指以氣態和顆粒態形式存在的無機氟化物。
3.8
1 小時平均 1-hour average
指任何1 小時污染物濃度的算術平均值。
3.9
8 小時平均 8-hour average
指連續8 小時平均濃度的算術平均值,也稱8 小時滑動平均。
3.10
24 小時平均 24-hour average
指一個自然日24 小時平均濃度的算術平均值,也稱為日平均。
3.11
月平均 monthly average
指一個日歷月內各日平均濃度的算術平均值。
3.12
季平均 quarterly average
指一個日歷季內各日平均濃度的算術平均值。
3.13
年平均 annual mean
指一個日歷年內各日平均濃度的算術平均值。
3.14
標準狀態 standard state
指溫度為273 K,壓力為101.325 kPa 時的狀態。本標準中的污染物濃度均為標準狀態下的濃度。
4 環境空氣功能區分類和質量要求
4.1 環境空氣功能區分類
環境空氣功能區分為二類:一類區為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二類區
為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工業區和農村地區。
4.2?? 環境空氣功能區質量要求

一類區適用一級濃度限值,二類區適用二級濃度限值。一、二類環境空氣功能區質量要求見表 1

和表 2。

表 1??? 環境空氣污染物基本項目濃度限值

 

序號 污染物項目 平均時間 濃度限值 單位
一級 二級
 

1

 

二氧化硫(SO2)

年平均 20 60  

 

 

mg/m3

24 小時平均 50 150
1 小時平均 150 500
 

2

 

二氧化氮(NO2)

年平均 40 40
24 小時平均 80 80
1 小時平均 200 200
 

3

一氧化碳(CO) 24 小時平均 4 4 mg/m3
1 小時平均 10 10
 

4

臭氧(O3) 日最大 8 小時平均 100 160  

 

 

mg/m3

1 小時平均 160 200
 

5

顆粒物(粒徑小于等于 10 mm) 年平均 40 70
24 小時平均 50 150
 

6

顆粒物(粒徑小于等于 2.5 mm) 年平均 15 35
24 小時平均 35 75

 

表 2??? 環境空氣污染物其他項目濃度限值

 

序號 污染物項目 平均時間 濃度限值 單位
一級 二級
 

1

總懸浮顆粒物(TSP) 年平均 80 200  

 

 

 

mg/m3

24 小時平均 120 300
 

2

 

氮氧化物(NOx

年平均 50 50
24 小時平均 100 100
1 小時平均 250 250
 

3

鉛(Pb) 年平均 0.5 0.5
季平均 1 1
 

4

苯并[a]芘(BaP) 年平均 0.001 0.001
24 小時平均 0.002 5 0.002 5

4.3 本標準自2016 年1 月1 日起在全國實施。基本項目(表1)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其他項目(表2)
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實施方式。
4.4 在全國實施本標準之前,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關于推進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
改善區域空氣質量的指導意見》等文件要求指定部分地區提前實施本標準,具體實施方案(包括地域范
圍、時間等)另行公告;各省級人民政府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和當地環境保護的需要提前實施本標準。
5 監測
環境空氣質量監測工作應按照《環境空氣質量監測規范(試行)》等規范性文件的要求進行。

5.1?? 監測點位布設

表 1 和表 2 中環境空氣污染物監測點位的設置,應按照《環境空氣質量監測規范(試行)》中的要 求執行。

5.2?? 樣品采集

環境空氣質量監測中的采樣環境、采樣高度及采樣頻率等要求,按 HJ/T 193 或 HJ/T 194 的要求 執行。

5.3?? 分析方法

應按表 3 的要求,采用相應的方法分析各項污染物的濃度。

表 3??? 各項污染物分析方法

 

序號 污染物項目 手工分析方法 自動分析方法
分析方法 標準編號
 

 

1

 

二氧化硫(SO2)

環境空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 胺分光光度法  

HJ 482

 

紫外熒光法、差分吸收 光譜分析法

環境空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四氯汞鹽吸收-副玫 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3

 

2

二氧化氮(NO2) 環境空氣? 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測 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479

化學發光法、差分吸收 光譜分析法
 

3

一氧化碳(CO) 空氣質量? 一氧化碳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法  

GB 9801

氣體濾波相關紅外吸收 法、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4

 

臭氧(O3)

環境空氣 臭氧的測定?? 靛藍二磺酸鈉分光光 度法  

HJ 504

紫外熒光法、差分吸收 光譜分析法
環境空氣? 臭氧的測定? 紫外光度法 HJ 590
 

5

顆粒物(粒徑小于等于

10 mm)

環境空氣 PM10 和 PM2.5?的測定 ?重量法  

HJ 618

微量振蕩天平法、b射線 法
 

6

顆粒物(粒徑小于等于

2.5 mm)

環境空氣 PM10 和 PM2.5?的測定 ?重量法  

HJ 618

微量振蕩天平法、b射線 法
7 總懸浮顆粒物(TSP) 環境空氣 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T 15432
 

8

氮氧化物(NOx 環境空氣? 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測 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479

化學發光法、差分吸收 光譜分析法
 

9

 

鉛(Pb)

環境空氣 ?鉛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 法(暫行)  

HJ 539

環境空氣? 鉛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264
 

10

 

苯并[a]芘(BaP)

空氣質量 ?飄塵中苯并[a]芘的測定 ?乙酰化濾紙 層析熒光分光光度法  

GB 8971

環境空氣? 苯并[a]芘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法 GB/T 15439

6?? 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

 

6.1?? 應采取措施保證監測數據的準確性、連續性和完整性,確保全面、客觀地反映監測結果。所有有 效數據均應參加統計和評價,不得選擇性地舍棄不利數據以及人為干預監測和評價結果。

6.2?? 采用自動監測設備監測時,監測儀器應全年 365 天(閏年 366 天)連續運行。在監測儀器校準、

 

 

停電和設備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導致不能獲得連續監測數據時,應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恢復。 6.3? 異常值的判斷和處理應符合 HJ 630 的規定。對于監測過程中缺失和刪除的數據均應說明原因,并 保留詳細的原始數據記錄,以備數據審核。

6.4?? 任何情況下,有效的污染物濃度數據均應符合表 4 中的最低要求,否則應視為無效數據。

表 4??? 污染物濃度數據有效性的最低要求

 

污染物項目 平均時間 數據有效性規定
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顆粒物(粒徑小于 等于 10 mm)、顆粒物(粒徑小于等于 2.5 mm)、氮氧化 物(NOx  

年平均

每年至少有 324 個日平均濃度值

每月至少有 27 個日平均濃度值(二月至少有 25

個日平均濃度值)

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 顆粒物(粒徑小于等于 10 mm)、顆粒物(粒徑小于等于

2.5 mm)、氮氧化物(NOx

 

24 小時平均

 

每日至少有 20 個小時平均濃度值或采樣時間

臭氧(O3) 8 小時平均 每 8 小時至少有 6 小時平均濃度值
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 臭氧(O3)、氮氧化物(NOx 1 小時平均 每小時至少有 45 分鐘的采樣時間
總懸浮顆粒物(TSP)、苯并[a]芘(BaP)、鉛(Pb) 年平均 每年至少有分布均勻的 60 個日平均濃度值

每月至少有分布均勻的 5 個日平均濃度值

鉛(Pb) 季平均 每季至少有分布均勻的 15 個日平均濃度值

每月至少有分布均勻的 5 個日平均濃度值

總懸浮顆粒物(TSP)、苯并[a]芘(BaP)、鉛(Pb) 24 小時平均 每日應有 24 小時的采樣時間

 

 

7? ?實施與監督

 

7.1? ?本標準由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7.2 各類環境空氣功能區的范圍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劃分,報本級 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7.3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未達到本標準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應當 按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達到本標準。該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限期 達標規劃,并可以根據國務院的授權或者規定,采取更嚴格的措施,按期實現達標規劃。

附? 錄? A

(資料性附錄) 環境空氣中鎘、汞、砷、六價鉻和氟化物參考濃度限值

 

 

污染物限值

 

各省級人民政府可根據當地環境保護的需要,針對環境污染的特點,對本標準中未規定的污染物項 目制定并實施地方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以下為環境空氣中部分污染物參考濃度限值。

表 A.1???? 環境空氣中鎘、汞、砷、六價鉻和氟化物參考濃度限值

 

序號 污染物項目 平均時間 濃度(通量)限值 單位
一級 二級
1 鎘(Cd) 年平均 0.005 0.005  

 

 

mg/m3

2 汞(Hg) 年平均 0.05 0.05
3 砷(As) 年平均 0.006 0.006
4 六價鉻(Cr(Ⅵ)) 年平均 0.000 025 0.000 025
 

 

5

 

 

氟化物(F)

1 小時平均 20① 20①
24 小時平均 7① 7①
月平均 1.8② 3.0③ mg/(dm2·d)
植物生長季平均 1.2② 2.0③
注:①適用于城市地區;②適用于牧業區和以牧業為主的半農半牧區,蠶桑區;③適用于農業和林業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