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 ?????????????????????GB50493—2009
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
檢測報警設計規范
Code for the design of combustible gas and toxic gas detection and alarm for petrochemical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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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 發布 ?????????????2009-10-01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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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聯合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前 言
本規范是根據建設部建標函
在編制過程中,針對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中的檢(探)測點確定、檢測報警系統以及指示報警設備的設置等問題進行廣泛的調查研究,總結近年來石油化工企業使用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的實踐經驗,參考歐洲標準EN50073:1999《可燃氣體或氧氣檢測與測量儀器的選用、安裝、使用和維護指南》, 并征求有關設計、生產、科研和檢測器制造單位等方面的意見,對其中主要問題進行認真討論,最后經審查定稿。
本規范共分6章和3個附錄。主要內容有:總則、術語、一般規定、檢(探)測點的確定、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以及檢(探)測器和指示報警設備的安裝等。
本規范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范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負責對規范的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款的解釋。由建設部授權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負責本規范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中國石化集團公司洛陽石油化工工程公司負責對規范條文的具體解釋工作。
希望各單位在本規范的執行過程中,結合工程實踐,認真總結經驗,注意積累資料,如發現需要修改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資料寄往中國石化集團公司洛陽石油化工工程公司。
主編單位:??? 中國石化集團公司公司洛陽石油化工工程公司
地址:河南省洛陽市中州西路27號;
郵編:471003
參編單位: ???北京燕山時代儀表有限公司
無錫格林通安全裝備有限公司
上海理研儀器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油諾安電子有限公司
海灣安全技術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文科武? 李蘇秦? 羅明? 裴炳安? 王珍珠? 呂明倫? 朱華興
馬振武? 潘建新? 卿篤安? 劉文? 王愛中
目 次
1 總 則……………………………………………………………………………5
2? 術語????? ………………………………………………………………………5
3 一般規定????? …………………………………………………………………7
4 檢(探)測點的確定?? …………………………………………………………8
4.1? 一般原則???? …………………………………………………………8
4.2? 工藝裝置?????? ………………………………………………………9
4.3 儲運設施????? …………………………………………………………9
4.4? 其他有可燃氣體、有毒氣體的擴散與積聚場所?????? ………… 10
5?? 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 …………………………………11
5.1 系統的技術性能???????? ………………………………………………11
5.2 檢(探)測器的選用???? ??……………………………………………11
- 指示報警設備的選用 …………………………………………12
6 檢(探)測器和指示報警設備的安裝 ………………………………………14
6.1 檢(探)測器的安裝? …………………………………………………14
6.2指示報警設備和現場報警器的安裝?? …………………………………14
附錄A 常用可燃氣體、蒸汽特性……………………………….………………15
附錄B?? 常用有毒氣體、蒸汽特性?? ……………………………………………20
附錄C?? 常用氣體檢(探)測器的技術性能表???? ……………………………21
本規范用詞說明?? …………………………………………………………………22
1 總? 則
1.0.1 為保障石油化工企業的人身安全和/或生產安全,檢測泄漏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的濃度并及時報警,預防人身傷害以及火災與爆炸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范。
【SH3063-1999】為保障石油化工企業的生產安全和/或人身安全,檢測泄漏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的濃度并及時報警以預防火災與爆炸和/或人身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石油化工企業新建、擴建及改建工程中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的設計。
【SH3063-1999】本規范適用于石油化工企業泄漏的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的檢測報警設計。
1.0.3 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的設計,除執行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的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
【SH3063-1999】執行本規范時,尚應符合現行有關強制性標準規范的規定。
2 術語
2.0.1 ?可燃氣體combustible gas
指甲類可燃氣體或液化烴、甲B、乙A類可燃液體氣化后形成的可燃氣體。
【SH3063-1999】本規范中的可燃氣體系指氣體的爆炸下限濃度(V%)為10%以下或爆炸上限與下限之差大于20%的甲類氣體或液化烴、甲B、乙A類可燃液體氣化后形成的可燃氣體或其中含有少量有毒氣體。
【GB50493-2009條文說明】
按《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規定:甲類氣體是指可燃氣體與空氣混合物的爆炸下限小于10%(體積)的氣體;液化烴(甲A)是指15℃時的蒸氣壓力大于0.1MPa的烴類液體及其它類似的液體,例如液化石油氣、液化乙烯、液化甲烷、液化環氧乙烷等;甲B液體是指除甲A以外,閃點小于28℃的可燃液體,乙A類液體是指閃點等于或大于28℃至等于45℃的可燃液體。甲B與乙A類液體也可稱為易燃液體。
由于乙A類液體泄漏后揮發為蒸氣或呈氣態泄漏,該氣體在空氣中的爆炸下限小于10%(體積)屬于甲類氣體,可形成爆炸危險區。但是,該氣體易于空氣中冷凝,所以擴散距離較近,其危險程度低于甲A、甲B類。
2.0.2 ?有毒氣體toxic gas
指衛生部衛法監發[2003]142號<<高毒物品目錄>>中所列的有毒蒸汽或有毒氣體,常見的有: 二氧化氮、硫化氫、苯、氰化氫、氨、氯氣、一氧化碳、丙烯腈、氯乙烯, 光氣(碳酰氯)等。
【SH3063-1999】本規范中的有毒氣體系指硫化氫、氰化氫、氯氣、一氧化碳、丙烯腈、環氧乙烷、氯乙烯。
【GB50493-2009條文說明】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2002年5月12日頒布實施)第三條規定: “按照有毒物品產生的職業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國家對作業場所使用高毒物品實行特殊管理。一般有毒物品目錄、高毒物品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家標準制訂、調整并公布”。2003年衛生部發布了《高毒物品目錄》(2003年版)。
本規范中的有毒氣體系指《高毒物品目錄》(2003年版)中確定的31種氣體和蒸氣(不包括粉塵類、煙類和焦爐逸散物) 。 如:N-甲基苯胺、N-異丙基苯胺、苯、苯胺、 丙烯腈 、 二甲基苯胺、二硫化碳、二氯代乙炔、 二氧化氮、硫化氫、氰化氫、氨、氯氣、一氧化碳、丙烯腈、氯乙烯、光氣(碳酰氯)、 甲苯-2,4-二異氰酸酯、 氟化氫、氟及其化合物、汞、 甲肼、甲醛、肼、磷化氫、硫酸二甲酯、氯甲基甲醚、偏二甲基肼、砷化氫、羰基鎳、硝基苯,等等。
2.0.3? 釋放源? Source of Release
指可釋放能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或有毒氣體的位置或地點。
2.0.4? 檢(探)測器? Detector
指由傳感器和轉換器組成, 將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濃度轉換為電信號的電子單元。
2.0.5? 指示報警設備? indication apparatus
指接收檢(探)測器的輸出信號,發出指示、報警、控制信號的電子設備。
2.0.6? 檢測范圍? Sensible Range
指檢(探)測器在試驗條件下能夠檢測出被測氣體的濃度范圍。
2.0.7? 報警設定值? Alarm set point
指報警器預先設定的報警濃度值。
2.0.8? 響應時間 Response time
指在試驗條件下,從檢(探)測器接觸被測氣體至達到穩定指示值的時間。通常,達到穩定指示值90%的時間作為響應時間。
通常,恢復到穩定指示值10% 的時間作為恢復時間。
2.0.9 安裝高度? Vertical height
指檢(探)測器檢測口到指定參照物的垂直距離。
20.10 ?爆炸下限?? Lower Explosion Limit? (LEL)
指可燃氣體爆炸下限濃度(V%)值。
2.0.11? 爆炸上限?? Upper Explosion Limit? (UEL)
指可燃氣體爆炸上限濃度(V%)值。
2.0.12 ?最高容許濃度 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MAC)
0指工作地點、在一個工作日內、任何時間均不應超過的有毒化學物質的濃度。
【SH3063-1999】系指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的最高容許濃度,即工人工作地點空氣中有害物質所不應超過的數值。此數值亦稱上限量。TLV(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的最高允許濃度值)。
【GB50493-2009條文說明】
定義引自《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2.0.13 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 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 (PC-STEL)
指一個工作日內, 任何一次接觸不得超過的15分鐘時間加權平均的允許接觸濃度。
【GB50493-2009條文說明】
定義引自《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2.0.14? 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 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 – Time Weighted Average?? (PC-TWA)
指以時間為權數規定的8小時工作日的平均允許接觸水平。
【GB50493-2009條文說明】
定義引自《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2.0.15? 直接致害濃度????? Immediately Dangerous to Life or Health concentration? (IDLH)
指環境中空氣污染物濃度達到某種危險水平,如可致命或永久損害健康,或使人立即喪失逃生能力。
【GB50493-2009條文說明】
定義引自《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
3 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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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在生產或使用可燃氣體及有毒氣體的工藝裝置和儲運設施(包括甲類氣體和液化烴、甲B、乙A類液體的儲罐區、裝卸設施、灌裝站等)的區域內,對可能發生可燃氣體和/或有毒氣體的泄漏進行監測時,應按下列規定設置可燃氣體檢(探)測器和有毒氣體檢(探)測器。
1?? 可燃氣體或其中含有毒氣體泄漏時,可燃氣體濃度可能達到25%LEL,但有毒氣體不能達到最高容許濃度時,應設置可燃氣體檢(探)測器;
2?? 有毒氣體或其中含有可燃氣體泄漏時,有毒氣體濃度可能達到最高容許濃度,但可燃氣體濃度不能達到25%LEL時,應設置有毒氣體檢(探)測器;
3?? 可燃氣體與有毒氣體同時存在的場所,可燃氣體濃度可能達到25%LEL,有毒氣體的濃度也可能達到最高容許濃度時,應分別設置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探)測器;
4?? 同一種氣體,既屬可燃氣體又屬有毒氣體時,應只設置有毒氣體檢(探)測器;
【SH3063-1999】生產或使用可燃氣體的工藝裝置和儲運設施(包括甲類氣體和液化烴、甲。類液體的儲罐區、裝卸設施、灌裝站等,下同)的2區內及附加2區內,應按本規范設置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儀。
生產或使用有毒氣體的工藝裝置和儲運設施的區域內,應按本規范設置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
1? 可燃氣體或其中含有毒氣體,一旦泄漏,可燃氣體可能達到25%LEL,但有毒氣體不能達到最高容許濃度時,應設置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儀;
2? 有毒氣體或其中含有可燃氣體,一旦泄漏,有毒氣體可能達到最高容許濃度,但可燃氣體不能達到25%LEL時,應設置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
3? 既屬可燃氣體又屬有毒氣體,只設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
4? 可燃氣體與有毒氣體同時存在的場所,應同時設置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
注:2區及附加2區的劃分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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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493-2009條文說明】
本條要求對可燃氣體進行檢測的規定是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第5.1. 3條“在使用或產生甲類氣體或甲、乙A類液體的工藝裝置、系統單元和儲運設施內,應按區域控制和重點控制相結合的原則,設置可燃氣體報警系統?!钡囊幎?,并且更具體化了。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2002年5月12日頒布實施)第十一條(三)中規定: “設置有效的通風裝置;可能突然泄露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業場所,設置自動報警裝置和事故通風設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備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3.0.2 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的檢測系統應采用兩級報警。有毒氣體和可燃氣體同時報警時,有毒氣體的報警級別應優先。
【SH3063-1999】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應為一級報警或二級報警。常規的檢測報警,宜為一級報警。當工藝需要采取聯鎖保護系統時,應采用一級報警和二級報警。在二級報警的同時,輸出接點信號供聯鎖保護系統使用。
【GB50493-2009條文說明】
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的一級報警為常規的氣體泄漏警示報警,提示操作人員及時到現場巡檢。當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濃度達到二級報警值時,提示操作人員應采用緊急處理措施。當需要采取聯動保護時,二級報警的輸出接點信號可供使用。
現場發生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泄漏事故時,為了保護現場工作人員的身體健康,對同時發出的有毒氣體和可燃氣體的檢測報警信號的處理,應遵循有毒氣體的報警級別優先的原則。
3.0.3 工藝有特殊需要或在正常運行時人員不得進入的危險場所,宜對可燃氣體和/或有毒氣體釋放源進行連續檢測、指示、報警,并對報警進行記錄或打印。
【SH3063-1999】工藝有特殊需要或在正常運行時人員不得進入的危險場所,應對可燃氣體和/或有毒氣體釋放源進行連續檢測、指示、報警,并對報警進行記錄或打印。
【GB50493-2009條文說明】
為保證生產和操作人員的安全,在正常運行時人員不得進入的危險場所,檢(探)測器應對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釋放源進行連續檢測、指示、報警、并對報警進行記錄或打印,以便隨時觀察發展趨勢和留作檔案資料。
3.0.4? 報警信號應發送至操作人員常駐的控制室、現場操作室等進行報警。
【SH3063-1999】報警信號應發送至工藝裝置、儲運設施等操作人員常駐的控制室或操作室
【GB50493-2009條文說明】
通常情況下,工藝裝置或儲運設施的控制室、現場操作室是操作人員常駐和能夠采取措施的場所?,F場發生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泄漏事故時,報警信號發送至操作人員常駐的控制室、現場操作室等進行報警,有利于控制室、現場操作室的操作人員及時采取措施。
3.0.5根據裝置占地的面積、設備及建構筑物的布置、釋放源的理化性質和現場空氣流動特點,應在裝置區域內布置現場報警器?,F場報警器可選用音響器和/或旋光報警燈。
【GB50493-2009條文說明】
當現場僅只需要布置數量有限的可燃和/或有毒氣體檢(探)測器時,在不影響現場報警效果的條件下,現場警報器可與可燃及有毒氣體報警器探頭合體設置。當現場需要布置數量眾多的可燃和/或有毒氣體檢(探)測器,此時現場報警器應與可燃及有毒氣體檢(探)測器分離設置,并根據現場情況,提出聲光警示要求,分區布置。
為了提示現場工作人員,現場報警器常選用聲級為105dBA的音響器,在高噪聲區(噪聲超過85dBA)以及生產現場主要出入口處,通常還設立旋光報警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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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可燃氣體檢(探)測器必須取得國家指定機構或其授權檢驗單位的計量器具制造認證、防爆性能認證和消防認證。
3.0.7 國家法規有要求的有毒氣體檢(探)測器必須取得國家指定機構或其授權檢驗單位的計量器具制造認證。防爆型有毒氣體檢(探)測器還應經國家指定機構或其授權檢驗單位的防爆性能認證。
【SH3063-1999】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儀必須經國家指定機構及授權檢驗單位的計量器具制造認證、防爆性能認證和消防認證。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必須經國家指定機構及授權檢驗單位的計量器具制造認證。防爆型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還應經國家指定機構及授權檢驗單位的防爆性能認證。
凡使用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的企業,應配備必要的標定設備和標準氣體。
【GB50493-2009條文說明】
目前,《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中所列的必須經國家計量器具制造認證的有毒氣體檢測器只有二氧化硫、硫化氫、一氧化碳等幾種產品。對于國家法規要求進行檢測的有毒氣體而言,并非所有的有毒氣體檢測器都須經國家指定機構及授權檢驗單位的計量器具制造認證。
3.0.8? 設置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檢(探)測器的場所,應采用固定式檢(探)測器。
【SH3063-1999】按本規范規定,應設置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的場所,宜采用固定式,當不具備設置固定式的條件時,應配置便攜式檢測報警儀。
【GB50493-2009條文說明】
固定式可燃及有毒氣體報警器指在現場長期固定安裝的氣體檢測裝置;移動式可燃及有毒氣體報警儀指能從一處移動到另一處,并可以在現場短期固定安裝的氣體檢測報警裝置;便攜式可燃及有毒氣體報警儀指可以隨身攜帶并在攜帶過程中完成檢測報警任務的氣體檢測報警裝置。
對于一些不具備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檢(探)測器的場所,如:環境濕度過高;環境溫度過低;或在正常情況下視為非爆炸或無毒區,生產檢修時可能為爆炸或有毒危險區等,受檢測產品的性能所限,通常可以安裝移動式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以確保生產和維護的安全需要。
3.0.9? 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宜獨立設置。
【SH3063-1999】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宜為相對獨立的儀表系統。
【GB50493-2009條文說明】
獨立設置是指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的檢測與發出報警信號的功能不受對應裝置生產控制儀表系統故障的影響。
3.0.10? 根據生產裝置或生產場所的工藝介質的易燃易爆特性及毒性,應配備便攜式可燃和/或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
【GB50493-2009條文說明】
受生產現場場地條件和氣象條件所限,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探)測器的設置常常難以反映出釋放源的準確地點和方位,為保障人身安全,對于在現場巡檢和操作的工作人員,配備便攜式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探)測儀可提高安全工作效率,故作本規定。
3.0.11現場固定安裝的可燃氣體及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宜采用不間斷電源(UPS)供電。分散或獨立的有毒及易燃易爆品的經營設施,如加油站、加氣站等, 檢測報警系統可采用普通電源供電。
【GB50493-2009條文說明】
分散或獨立的有毒及易燃易爆品的設施,如加油站、加氣站等,一般采用盤裝或壁掛式,電源功率較小,故規定檢測報警系統也可采用普通電源供電。
3.0.12? 常用可燃氣體、蒸汽特性見附錄A;常用有毒氣體、蒸汽特性見附錄B。
4 檢(探)測點的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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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原則
4.1.1? ?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探)測器的檢(探)測點,應根據氣體的理化性質、釋放源的特性、生產場地布置、地理條件、環境氣候、操作巡檢路線等條件,選擇氣體易于積累和便于采樣檢測之處布置。
【SH3063-1999】檢測器宜布置在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釋放源的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可燃氣體檢測器的有效覆蓋水平平面半徑,室內宜為7.5m;室外宜為15m。在有效覆蓋面積內,可設一臺檢測器。
有毒氣體檢測器與釋放源的距離,室外不宜大于2m,室內不宜大于1m。
【GB50493-2009條文說明】
為有效發揮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探)測器的作用及監測數據的準確性,確保裝置生產安全和工作人員的安全,特作本規定。
實際生產過程中,常用的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探)測器多為點式氣體探測器,故本規定中,有關確定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探)測點的要求也是針對點式氣體探測器的。對于其他特殊形式的氣體檢(探)測器,如開路式紅外氣體檢(探)測器等,其檢測布置及覆蓋范圍,應按產品技術文件要求設計。
4.1.2? 可能泄漏可燃氣體、有毒氣體的主要釋放源:
1? 氣體壓縮機和液體泵的動密封;
2?? 液體采樣口和氣體采樣口;
3? 液體排液(水)口和放空口;
4? 設備和管道的法蘭和閥門組。
【GB50493-2009條文說明】
本規范所指的可燃氣體釋放源即可能釋放出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所在的位置或點。
本規范所指的有毒氣體釋放源即可釋放出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的物質所在的位置或點。
可燃氣體釋放源根據《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規定,釋放源應按易燃物質的釋放頻繁程度和持續時間長短分級。其分為連續釋放源、第一級釋放源、第二級釋放源。
第一級釋放源:在正常運轉時周期或偶然釋放的釋放源。下列情況可劃為第一級釋放源:
1? 在正常運行時,會釋放易燃物質的泵、壓縮機和閥門等的密封處;
2? 在正常運行時會向空間釋放易燃物質,安裝在儲有易燃液體的容器上的排水系統;
3? 在正常運行時會向空間釋放易燃物質的取樣點。
第二級釋放源,預計在正常情況下不會釋放,即使釋放也僅是偶爾短時釋放源。下列情況可劃為第二級釋放源:
1? 在正常運行時不可能出現釋放易燃物質的泵、壓縮機和閥門的密封處;
2? 在正常運行時不能釋放易燃物質的法蘭等連接件;
3? 在正常運行時不能向空間釋放易燃物質的安全閥,排氣孔和其它開口處;
4? 在正常運行時不能向空間釋放易燃物質的取樣點。
可燃氣體檢(探)測器所檢測的主要對象是屬于第二級釋放源的設備或場所。本條各款的規定就是屬第二級釋放源的具體實例。
4.2? 工藝裝置
4.2.1?? 釋放源處于露天或敞開式廠房布置的設備區域內,當檢(探)測點位于釋放源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時,可燃氣體檢(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15m,有毒氣體檢(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2m;當檢(探)測點位于釋放源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時,可燃氣體檢(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5m,有毒氣體檢(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1m。
【GB50493-2009條文說明】
所謂露天布置是指設備布置在沒有廠房,沒有頂棚的室外。敞開式廠房布置是指設備布置在設有屋頂,不設建筑外圍護結構的建筑物內。
根據液化石油氣擴散速率試驗,室內當釋放流率為600L/h(10L/min)時,LPG的擴散速度為0.15m/s,泄漏發生1~1.5min內即可檢測到,扣除儀表本身響應時間30s后,擴散時間為30~60s,擴散距離4.5~9m。
由此推論,一臺在室內安裝的檢(探)測器其有效覆蓋半徑可按4.5—9m考慮。
按日本《一般高壓氣體安全規則》中LPG安全規則,關于“可燃性氣體及有毒氣體的泄漏檢測報警器的布置”,室內布置的容易泄漏的高壓氣體設備,容易滯留可燃氣體的場所,在這些設備群的周圍以10m間距設一個檢(探)測器的比例計算設置檢(探)測器的數量。在室外布置的容易泄漏的高壓氣體設備在鄰近高壓設備,墻壁及其他構筑物,在坑槽等易于滯留氣體的場所,在這設備群的周圍以20m間距設一個檢(探)測器的比例計算設置檢(探)測器的數量。
上述容易泄漏的高壓氣體設備一般指壓縮機、泵、反應器、儲罐等。
分析日本的規定可折算為:檢(探)測器的有效覆蓋水平平面半徑,在室內為5m,在室外為10m。
據有的資料報導:試驗表明:在泄放量為5~10L/min,連續釋放5min,檢(探)測器與泄放點間的最靈敏區范圍為10m以內;有效檢測距離是20m。
4.2.2? 可燃氣體釋放源處于封閉或局部通風不良的半敞開廠房內,每隔15m可設一臺檢(探)測器,且檢(探)測器距其所覆蓋范圍內的任一釋放源不宜大于7.5m。有毒氣體檢(探)測器距釋放源不宜大于1m。
【GB50493-2009條文說明】
按GB12358標準的要求,可燃氣體和有害氣體泄漏30~60s即應響應報警,取其擴散距離的平均值即為7.5m。參照日本的規定,室外為室內的2倍,故室外的有效覆蓋水平平面半徑為15m。
有毒氣體檢(探)測器與釋放源距離是根據對石化企業調查結果規定的,一般檢(探)測器距釋放源的距離室外不大于2m,室內不大于1m,多為靠近釋放源0.5~0.6m設置,其安裝高度:對于比空氣輕的有毒氣體,檢(探)測器設在釋放源上方不大于1.5m;對于比空氣重的有毒氣體,檢(探)測器設在距地面約0.3~0.6m。
封閉廠房是指有門、有窗、有墻、有頂棚的廠房,半敞開式廠(庫)房是指設有屋頂、建筑外圍護結構局部采用墻體構造的生產性或儲存性建筑物,通常多為局部通風不良場所。布置在封閉式廠房內的設備,屬于室內布置;布置在半敞開式廠房內的設備,應根據具體的布置情況確定,如果通風不良,也可視為室內布置。
封閉或半敞開廠房內有一層或二層。如果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壓縮機布置在廠房的第二層,為安全起見,盡快檢測出泄漏的可燃氣或有毒氣體,在二層應按本條規定設置檢(探)測器。二層以下(即一層),在無釋放源情況下,屬比空氣重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的沉積,所以在一層按本規范的第4.4.4條的設置檢(探)測器。有釋放源的情況,仍按本條設置檢(探)測器。
對開路式紅外氣體檢(探)測器,由于其檢測原理的特殊性和產品的技術性能差異,其檢測布置及覆蓋范圍,應按產品技術文件要求設計。
4.2. 3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釋放源處于封閉或局部通風不良的半敞開廠房內,除應在釋放源上方設置檢(探)測器外,還應在廠房內最高點氣體易于積聚處設置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檢(探)測器。
【GB50493-2009條文說明】
本條規定是檢測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與有毒氣體,當釋放源處于露天或敞開式廠房的設備區內,通風良好,根據現場調查和引進裝置均不設檢(探)測器。當釋放源處封閉或半敞開廠房內,通風不如露天或敞開式廠房,且在最高點死角易于積聚可燃氣體,為安全起見,盡快檢測泄漏出的可燃氣體,所以規定在釋放源上方0.5~2m處(見本規范第6.1.2條)設檢(探)測器。在最高點易于積聚處設檢(探)測器主要目的是檢測泄漏出可燃氣體與有毒氣體經擴散后滯留此處,經一定時間積聚后達到報警設定值而報警。
【SH3063-1999】工藝裝置
4.1.1? 下列可燃氣體、有毒氣體的釋放源,應設檢測器:
1? 甲類氣體或有毒氣體壓縮機、液化烴泵、甲。類或成組布置的乙+類液體泵和能揮發出有毒氣體的液體泵的動密封;
2? 在不正常運行時可能泄漏甲類氣體、有毒氣體、液化烴或甲B類液體和能揮發出有毒氣體的液體采樣口和不正常操作時可能攜帶液化烴、甲B類液體和能揮發出有毒氣體的液體排液(水)口;
3? 在不正常運行時可能泄漏甲類氣體、有毒氣體、液化烴的設備或管法蘭、閥門組。
4.1.2? 第4.1.1條規定的可燃氣體釋放源處于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設備區內,當檢測點位于釋放源的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時,可燃氣體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15m,有毒氣體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2m;當檢測點位于釋放源的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時,可燃氣體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5m,有毒氣體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宜小于1m。
4.1.3? 第4.1.1條規定的可燃氣體釋放源處于封閉或半封閉廠房內,每隔15m可設一臺檢測器,且檢測器距任一釋放源不宜大于7.5m。
有毒氣體檢測器距釋放源不宜大于1m。
4.1.4? 當封閉或半封閉廠房內布置不同火災危險類別的設備時,應在第4.1.1條規定的可燃氣體釋放源的7.5m范圍內設檢測器。
4.1.5? 第4.1.1條規定的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釋放源處于封閉或半封閉廠房內,應在釋放源上方設置檢測器,還應在廠房內最高點易于積聚可燃氣體處設置檢測器。
4.3 儲運設施
4.3.1?? 液化烴、甲B、乙A類液體等產生可燃氣體的液體儲罐的防火堤內,應設檢(探)測器。當檢(探)測點位于釋放源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時,可燃氣體檢(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15m,有毒氣體檢(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2m;當檢(探)測點位于釋放源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時,可燃氣體檢(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5m,有毒氣體檢(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1m。
【GB50493-2009條文說明】
液化烴、甲B、乙A類液體等產生可燃或有毒氣體的液體儲罐常以罐組形式布置在防火堤內,當防火堤內有隔堤且隔堤高度高于檢(探)測器的安裝高度時,隔堤分隔的區域內應設檢(探)測器。
4.3.2 液化烴、甲B、乙A類液體的裝卸設施,檢(探)測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小鶴管鐵路裝卸棧臺,在地面上每隔一個車位宜設一臺檢(探)測器,且檢(探)測器與裝卸車口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15m;
2? 大鶴管鐵路裝卸棧臺,宜設一臺檢(探)測器;
3? 汽車裝卸站的裝卸車鶴位與檢(探)測器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15m。當汽車裝卸站內設有緩沖罐時,檢(探)測器的設置應符合第4.2.1條的規定。
4.3.3? 裝卸設施的泵或壓縮機的檢(探)測器設置,應符合第4.2節的規定。、
4.3.4 液化烴灌裝站的檢(探)測器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封閉或半敞開的灌瓶間,灌裝口與檢(探)測器的距離宜為5~7.5m;
2? 封閉或半敞開式儲瓶庫,應符合第4.2.2條規定;敞開式儲瓶庫?????? 房沿四周每隔15~30m應設一臺檢(探)測器,當四周邊長總和小于15m時,應設一臺檢(探)測器;
3? 緩沖罐排水口或閥組與檢(探)測器的距離,宜為5~7.5m。
【GB50493-2009條文說明】
灌裝口與檢(探)測點距離小于5m時,在正常灌裝時可能報警,兩者間距離不得過小,過大又不靈敏。因此規定為5~7.5m。
一般儲瓶庫多為敞開式廠房,為有效檢測泄漏的液化烴,規定沿庫的四周布置檢(探)測器。周邊長度之和不長(如:小于60m),可每間隔15 m設一臺檢(探)測器。當四周邊長之和小于15m的,至少設一臺檢(探)測器。
當儲瓶庫系封閉或半敞開廠房時應按本規范第4.2.1條規定,使檢(探)測器有效的覆蓋全部廠房面積。
4.3.5 封閉或半敞開氫氣灌瓶間,應在灌裝口上方的室內最高點易于滯留氣體處設檢(探)測器。
4.3.6可能散發可燃氣體的裝卸碼頭,距輸油臂水平平面15m范圍內,應設一臺檢(探)測器。
4.3.7 儲存、運輸有毒氣體、有毒液體的儲運設施, 有毒氣體檢(探)測器應按第4. 2節和第3.0.10條的規定設置。
【SH3063-1999】儲運設施
4.2.1? 液化烴、甲。類液體儲罐,應在下列位置設檢測器:
1? 在液化烴罐組防火堤內,每隔30m宜設一臺檢測器,且距罐的排水口或罐底接管法蘭、閥門不應大于15m。
2? 在甲。類液體儲罐的防火堤內,應設檢測器,且儲罐的排水口、采樣口或底(側)部接管法蘭、閥門等與檢測器的距離不應大于15m。
4.2.2? 液化烴、甲。類液體的裝卸設施,應在下列位置設檢測器:
1? 小鶴管鐵路裝卸棧臺,在地面上每隔一個車位宜設一臺檢測器,且檢測器與裝卸車口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15m;
2? 大鶴管鐵路裝卸棧臺,宜設一臺檢測器;
3? 汽車裝卸站的裝卸車鶴位與檢測器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15m。當汽車裝卸站內設有緩沖罐時,應按本規范第4.1.2條的規定設檢測器。
4.2.3? 裝卸設施的泵或壓縮機的檢測器設置,應符合本規范第4.1.1條、第4.1.2條和第4.1.3條規定。
4.2.4? 液化烴灌裝站的檢測器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封閉或半封閉的灌瓶間,灌裝口與檢測器的距離宜為5~7.5m;
2? 封閉或半封閉式儲瓶庫,應符合本規范第4.1.3條規定;半露天儲瓶庫四周每15~30m設一臺,當四周長小于15m時,應設一臺;
3? 緩沖罐排水口或閥組與檢測器的距離,宜為5~7.5m。
4.2.5? 封閉或半封閉氫氣灌瓶間,應在灌裝口上方的室內最高點易于滯留氣體處設檢測器。
4.2.6? 液化烴、甲B、乙A類液體裝卸碼頭,距輸油臂水平平面15m范圍內,應設一臺檢測器。當無法安裝檢測器時,裝卸碼頭的可燃氣體檢測,應符合本規范第3.0.9規定。
4.2.7? 有毒氣體儲運設施的有毒氣體檢測器,應按第4.1.2條和第4.1.3條的規定設置。
4.4? 其他有可燃氣體、有毒氣體的擴散與積聚場所
4.4.1? 明火加熱爐與可燃氣體釋放源之間,距加熱爐爐邊5m處應設檢(探)測器。當明火加熱爐與可燃氣體釋放源之間設有不燃燒材料實體墻時,實體墻靠近釋放源的一側應設檢(探)測器。
【GB50493-2009條文說明】
這是為防止可燃氣體進入明火加熱爐區,以防引起火災和爆炸。檢(探)測器設置的位置是沿用《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4.4.2 設在爆炸危險區域2區范圍內的在線分析儀表間,應設可燃氣體檢(探)測器。
【GB50493-2009條文說明】
本條規定,只要設在爆炸危險區域2區范圍內,使用防爆型或非防爆型在線分析儀表時,其儀表間均應設置檢(探)測器。既可檢測采樣管道系統泄漏出的可燃氣體,還可檢測2區可燃氣體,防止其進入儀表間。
按《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布置在爆炸危險區的在線分析儀表間內設備為非防爆型時,在線分析儀表間應正壓通風”。為安全起見,本條規定,即使設了正壓通風,也應有“第二道防線”的檢(探)測器“把門”。
檢測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因氣體比重輕于空氣,易于聚積在儀表間頂部死角,所以檢(探)測器應設在頂部易于積聚處。
4.4.3 控制室、機柜間、變配電所的空調引風口、電纜溝和電纜橋架進入建筑物房間的開洞處等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有可能進入建筑物的地方,宜設置檢(探)測器。
【GB50493-2009條文說明】
石油化工企業內,建筑物所處的周邊環境比較復雜,工廠發生泄漏事故時,在建筑物內各房間工作的工作人員不易察覺,故當建筑物設置集中空調時,應根據具體情況, 在空調引風口處設置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探)測器,并應將報警信號送空調引風管道上設置的自動切斷隔離系統。
裝置內控制室、機柜間、變配電所等電纜溝槽進入建筑物房間的開洞處設檢(探)測器,是屬“第二道防線”以防止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的進入。日本和臺灣的標準以及一些引進裝置都安裝檢(探)測器。本規范則區別對待。一般控制室、變配電所距工藝設備區或儲罐15m(或22.5m)并高出地坪0.6m,是屬2區以外。高度小于0.6m,距工藝設備區或儲罐15~30m之間距離是屬附加2區的范圍;在此范圍內的控制室,當門窗朝向設備組或儲運設施,則認為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可能進入。因此,裝置發生泄漏時,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可能進入室內的機柜間、控制室和變配電所都宜設檢(探)測器,否則可不設。
4.4.4? 可能積聚比空氣重的可燃氣體、液化烴和/或有毒氣體的工藝閥井、地坑及排污溝等場所,應設檢(探)測器。
【GB50493-2009條文說明】
裝置發生泄漏時,比空氣重的可燃氣體和/或有毒氣體,可能積聚在通風不良的工藝閥井、地坑及排污溝等場所,形成局部0區,危及生產操作安全和環境安全。
【SH3063-1999】可燃氣體、有毒氣體的擴散與積聚場所
4.3.1? 明火加熱爐與甲類氣體、液化烴設備以及在不正常運行時,可能泄漏的釋放源之間,約距加熱爐5m或在防火墻外側,宜設檢測器。
4.3.2? 控制室、配電室與甲類氣體、有毒氣體、液化烴、甲n類液體的工藝設備組、儲運設施相距30m以內,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宜設檢測器:
1? 門窗朝向工藝設備組或儲運設施的;
2? 地上敷設的儀表電力線纜槽盒或配管進入控制室或配電室的。
4.3.3? 設在2區范圍內的在線分析儀表間,應設檢測器。
對于檢測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應于在線分析儀表間內最高點易于積聚可燃氣體處設置檢測器。
4.3.4? 不在檢測器有效覆蓋面積內的下列場所,宜設檢測器:
1? 使用或產生液化烴和/或有毒氣體的工藝裝置、儲運設施等可能積聚可燃氣體、有毒氣體的地坑及排污溝最低處的地面上。
2? 易于積聚甲類氣體、有毒氣體的“死角”。
5 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
?
5.1 系統的技術性能
5.1.1 ?檢(探)測器的輸出宜選用數字信號、觸點信號、4~20毫安信號和毫伏信號。
5.1.2 報警系統應具有歷史事件記錄功能。
5.1.3 系統的技術性能,應符合現行《作業環境氣體檢測報警儀通用技術要求》GB12358、《可燃氣體探測器》GB15322.1~3和《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GB16808的有關規定;防爆性能應符合現行《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器設備》GB3836標準的要求。
【GB50493-2009條文說明】
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的檢測,除了極個別的對象有特殊的聯動要求以外,大量的應該是用于報警。
報警器和指示報警器,常用的有蜂嗚器、指示燈、指示儀等常規儀表,也有可編程控制器(PLC)、分散型控制系統,數據采集系統,工業控制計算機以及專用報警顯示設備等電子設備。
報警器包括信號設定器和閃光報警兩個基本單元。
指示報警器至少具有信號設定、信號指示、閃光報警三個基本功能,也可以是由指示器和報警器兩部分構成。
為保證檢測報警系統的可靠性,報警控制器或信號設定器應與檢(探)測器一對一相對獨立設置,閃光報警單元可與其他儀表系統共用,但對重要的報警與自動保護有關的報警,應獨立設置。
【SH3063-1999】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
5.1? 系統的構成及技術性能
5.1.1? 系統的最基本的構成應包括檢測器和報警器組成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報警儀,或由檢測器和指示報警器組成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也可以是專用的數據采集系統與檢測器組成的檢測報警系統。
5.1.2? 系統的構成應滿足以下要求:
1? 選用mV信號、頻率信號或4~20mA信號輸出的檢測器時,指示報警器宜為專用的報警控制器;也可選用信號設定器加閃光報警單元構成的報警器;至聯鎖保護系統及報警記錄設備的信號,宜從報警控制器或信號設定器輸出。
2? 選用觸點輸出的檢測器時,報警信號宜直接接至閃光報警系統或聯鎖保護系統,至報警記錄設備的信號可以閃光報警系統或聯鎖保護系統輸出。
3? 可燃氣體和/或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的數據采集系統,宜采用專用的數據采集單元或設備,不宜將可燃氣體和/或有毒氣體檢測器接人其他信號采集單元或設備內,避免混用。
5.1.3? 當選用信號設定器和報警控制器時,應按本規范第3.0.3條的規定設置報警記錄設備,報警記錄設備應具有報警打印及歷史數據儲存功能。
報警記錄設備可以是DCS或其他數據采集系統,也可選用專用的工業微機或系統。
5.1.4? 檢測器、指示報警器或報警器的技術性能,應符合現行《作業環境氣體檢測報警儀通用技術要求))GBl2358的有關規定。
5.2 檢(探)測器的選用
5.2.1可燃氣體及有毒氣體檢(探)測器的選用,應根據檢(探)測器的技術性能、被測氣體的理化性質和生產環境特點確定。
【GB50493-2009條文說明】
檢(探)測器的選用與檢測儀表產品的性能、被測氣體的理化性質、環境條件及干擾氣體介質或元素對檢測元件的毒害程度等密切相關,常見的檢(探)測器的性能見本標準的附錄C。
實際生產過程中,常用的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探)測器多為催化燃燒型檢(探)測器、熱傳導型檢(探)測器、紅外氣體檢(探)測器、半導體型檢(探)測器、電化學型檢(探)測器、光致電離型檢(探)測器,等,故本規定中,有關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探)測器的選用要求也是針對上述常用氣體探測器的。對于其他特殊形式的氣體檢(探)測器,如高分子氣體傳感器和開路式紅外氣體檢(探)測器等,其選型及適用范圍,應按產品技術文件要求設計。
有毒及可燃氣體檢(探)測器是常用的精密檢測分析儀表,為了保證現場檢測數據的可靠性,設計選型時,應根據現場的環境條件提出對產品的技術性能要求。檢(探)測器的選用,應考慮使用環境溫度以及被檢測的氣體同安裝環境中可能存在的其他氣體的交叉影響,并結合現場環境特征,考慮檢(探)測器的防水、防腐、防潮、防塵、防爆和抗防電磁干擾等要求。
有毒氣體的濃度范圍常常為PPM級。檢測環境條件對儀表的工作性能的影響尤為嚴重。有毒氣體檢(探)測器的選用更應綜合考慮氣體的物性、腐蝕性、檢(探)測器的適應性、穩定性、可靠性、檢測精度、環境特性及使用壽命等,并根據檢(探)測器安裝場所中的各種氣體成份的交叉反應得的情況和制造廠提供的儀表抗交叉影響的性能,選擇合適的檢(探)測器。
使用電化學型檢(探)測器時,由于溫度過高過低都會引起電解質的物理變化,應注意使用溫度不超過制造廠所規定的使用環境溫度。當環境溫度不適合時,應采取措施或改用其他型式的檢(探)測器。
常用的有毒氣體檢(探)測器使用壽命如下:
電化學式:1~3年
半導體式:3~4年
紅外線式:不小于2年。
對同一種原理的檢(探)測器,制造廠對檢測不同的有毒氣體采取了不同的樣品處理措施,用以消除氣體測量中的交叉反應,因此,在采購有毒氣體檢(探)測器時應注明要檢測的氣體及安裝環境中存在的其他氣體。
5.2.2? 常用氣體的檢(探)測器選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烴類可燃氣體可選用催化燃燒型或紅外氣體檢(探)測器。當使用場所? 的空氣中含有能使催化燃燒型檢測元件中毒的硫、磷、硅、鉛、鹵素化合物等介質時,應選用抗毒性催化燃燒型檢(探)測器;
2? 在缺氧或高腐蝕性等場所,宜選用紅外氣體檢(探)測器;
3? 氫氣檢測可選用催化燃燒型、電化學型、熱傳導型或半導體型檢(探)測器;
4? 檢測組分單一的可燃氣體, 宜選用熱傳導型檢(探)測器;
5 ?硫化氫、氯氣、氨氣、丙烯腈氣體、一氧化碳氣體可選用電化學型或半導體型檢(探)測器;
6? 氯乙烯氣體可選用半導體型或光致電離型檢(探)測器;
7? 氰化氫氣體宜選用電化學型檢(探)測器;
8? 苯氣體可選用半導體型或光致電離型檢(探)測器;
9? 碳酰氯 (光氣)可選用電化學型或紅外氣體檢(探)測器。
【GB50493-2009條文說明】
常用氣體檢(探)測器的選用:
- 可燃氣體的檢測常用催化燃燒方式的檢(探)測器,若檢(探)測器安裝場所的大氣中含有對可燃氣體檢(探)測器有影響的有害組分時,可選用普通型或抗毒性檢(探)測器。
鹵化物(氟、氯、溴、碘)、硫化物、硅烷及含硅化合物、四乙基鉛等物質能使檢(探)測器元件中毒。含有毒性物質,會降低檢(探)測器的使用壽命;毒性物質含量過高、會使檢(探)測器無法工作。
毒性物質的含量與檢測元件的使用壽命(直至無法使用)之間無嚴格的定量數據。
抗毒性檢測元件主要是抗硫化物和硅化物對檢測元件的毒害。
一般檢測可燃氣體的催化燃燒方式的檢(探)測器對氫氣有引爆性,對氫氣的檢測應選用專用的催化燃燒型氫氣檢(探)測器或采用熱傳導型檢(探)測器或半導體型檢(探)測器。
5.2.3 檢(探)測器防爆類型的選用,應按《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的要求, 根據使用場所爆炸危險區域的劃分以及被檢測氣體的性質,選擇檢(探)測器的防爆類型和級別。
【GB50493-2009條文說明】
根據GB50058的規定,檢(探)測器的防爆類別組別必須符合現場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類別、級別、組別的要求。爆炸危險區域的劃分應按釋放源級別和通風條件確定,分為三個區域,即0區、1區、2區。
爆炸性氣體混合物按其最大試驗安全間隙和最小點燃電流比分級(Ⅰ、ⅡA、ⅡB、ⅡC);按其引燃溫度分組(T1、T2、T3、T4、T5、T6)。
選用的檢(探)測器的級別和組別不應低于安裝環境中的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級別和組別。
5.2.4 常用檢(探)測器的采樣方式,應根據使用場所確定:
1 ?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的檢測宜采用擴散式檢(探)測器;
2 ?受安裝條件和環境條件的限制,無法使用擴散式檢(探)測器的場所,宜采用吸入式檢(探)測器。
【GB50493-2009條文說明】
根據安裝現場的環境條件及該點檢測對生產和人體的危害程度選用不同的采樣方式。吸入式檢(探)測器較之自然擴散式檢(探)測器增加了機械吸入裝置,有更強的定向、定點采樣能力,但覆蓋面較小,除本條所規定情況采用吸入式檢(探)測器外,大量使用的應該是自然擴散式檢(探)測器。
5.2.5 常用氣體檢(探)測器的技術性能見附錄C。
【SH3063-1999】 檢測器的選用
5.2.1? 可燃氣體檢測器的選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選用催化燃燒型檢測器,也可選用其他類型的檢測器;
2? 當使用場所空氣中含有少量能使催化燃燒型檢測元件中毒的硫、磷、砷、鹵素化合物等介質時,應選用抗毒性催化燃燒型檢測器或半導體型檢測器;
3? 氫氣的檢測宜選用電化學型或導體型檢測器。
5.2.2? 有毒氣體檢測器的型式,可根據被檢測的有毒氣體的具體特性確定:
1? 硫化氫、一氧化碳氣體可選用定電位電解型或半導體型;
2? 氯氣可選用隔膜電極型、定電位電解型或半導體型;
3? 氰化氫氣體可選用凝膠化電解(電池式)型、隔膜電極型或定電位電解型;
4? 環氧乙烷、丙烯腈氣體可選用半導體型或定電位電解型;
5? 氯乙烯氣體宜選用半導體型或光子電離型。
5.2.3? 有毒氣體檢測器的選用,應考慮被檢測的有毒氣體與安裝環境中可能存在的其他氣體的交叉影響。
5.2.4? 檢測器防爆類型的選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根據使用場所爆炸危險區域的劃分,選擇檢測器的防爆類型;
2? 根據被檢測的可燃性氣體的類別、級別、組別選擇檢測器的防爆等級、組別;
3? 對催化燃燒型檢測器,宜選用隔爆型;
4? 對電化學型檢測器和半導體型檢測器,可選用隔爆型或本質安全防爆型;
5? 對電動吸人式采樣器應選用隔爆結構。
5.2.5? 根據使用場所的不同,按以下規定選用檢測器的采樣方式:
1? 宜采用擴散式檢測器。
2? 下列情況宜采用單點或多點吸人式檢測器:
a? 因少量泄漏有可能引起嚴重后果的場所;
b? 由于受安裝條件和環境條件的限制,難于使用擴散式檢測器的場所;
c? Ⅰ級(極度危害)有毒氣體釋放源;
d? 有毒氣體釋放源較集中的地點。
3? 采用吸人式有毒氣體檢測器檢測可燃性有毒氣體時,宜選用氣動吸入式采樣系統。
5.3 指示報警設備的選用
5.3.1? 指示報警設備應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1? 能為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檢(探)測器及所連接的其他部件供電;
2? 能直接或間接地接收可燃氣體和/或有毒氣體檢(探)測器及其他報警觸發部件的報警信號,發出聲光報警信號,并予以保持。聲光報警信號應能手動消除,再次有報警信號輸入時仍能發出報警;
3 ?可燃氣體的測量范圍:0~100%LEL;
4? 有毒氣體的測量范圍宜為0~ 300%MAC或0~300%PC-STEL;當現有檢(探)測器的測量范圍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有毒氣體的測量范圍可為0~30% IDLH;
5? 指示報警設備(報警控制器)應具有開關量輸出功能;
6? 多點式指示報警設備應具有相對獨立、互不影響的報警功能,并能區分和識別報警場所位號;
7? 指示報警設備發出報警后,即使安裝場所被測氣體濃度發生變化恢復到正常水平,仍應持續報警,只有經確認并采取措施后,才能停止報警;
8? 在下列情況下,指示報警設備應能發出與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濃度報警信號有明顯區別的聲、光故障報警信號:
a 指示報警設備與檢(探)測器之間連線斷路;
b 檢(探)測器內部元件失效;
c 指示報警設備主電源欠壓;
d? 指示報警設備與電源之間連接線路的短路與斷路。
9? 指示報警設備應具有以下記錄功能:
a 能記錄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報警時間,且日計時誤差不超過30s;
b 能顯示當前報警點總數;
c 能區分最先報警點。
【GB50493-2009條文說明】
指示報警設備要求具有的基本功能與設計配置的系統有關:
- 報警系統——具有報警和位號識別功能;
- 指示報警系統——具有指示、報警和位號識別功能;
- 信號設定器或報警控制器應是專用儀表;指示器和報警器可以獨立設置,也可以與其他儀表系統公用;
- 指示報警系統可以是盤裝單元,也可以是專用的以微計算機為基礎的數據采集系統。
有關測量范圍是根據國家標準《作業環境氣體檢測報警儀通用技術要求》,并參照化工行業標準《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技術條件及檢驗方法》和日本國通產省令51號《關于確保液化石油氣安全和正當交易的法律實施規則的有關基準》(昭和43年2月7日制定,昭和57年10月1日最終修訂)有關條文制定的。
指示報警器或報警器的有關性能指標是根據國家標準《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技術要求及試驗方法》并結合目前國內外氣體檢測報警儀表的發展情況制定的。
對于某些有毒氣體,如苯蒸氣,受儀表制造技術條件所限,難以在滿足《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要求的濃度限值的條件下進行測量,為盡量做到保護現場工作人員的安全,本規范規定:當現有檢(探)測器的測量范圍不能滿足測量要求時,有毒氣體的測量范圍可為0~30% IDLH。
5.3.2 根據工廠(裝置)的規模和特點,指示報警設備可按下列方式設置:
1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與火災檢測報警系統合并設置;
2 指示報警設備采用獨立的工業PC機、PLC等;
3指示報警設備采用常規的模擬儀表;
4 當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與生產過程控制系統(包括DCS、SCADA等)合并設計時,I/O卡件應獨立設置。
【GB50493-2009條文說明】
在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的工程設計中,應根據裝置的規模、業主的安全管理要求、生產裝置的檢測點數量和檢測報警系統的技術要求,綜合考慮指示報警設備的設計方案。
當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點數量較少(≤?? 30?? )時,指示報警設備可采用獨立的工業PC機、PLC或常規的模擬儀表。
對于大型聯合裝置、區域控制中心和全廠中心控制室等的可燃及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可優先考慮與火災檢測報警系統合并設置。
當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與生產過程控制系統合并設計時,應考慮相應的安全措施,保證裝置生產過程控制系統出現故障或停用時,可燃氣體及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仍能保持正常工作狀態。采用獨立設置的I/O卡件就是措施之一。也可以考慮同時采用其他的安全措施,如:獨立設置的DCS控制器和操作站;配備足夠的移動式可燃氣體及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等等。
5.3.3 報警設定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可燃氣體的一級報警(高限)設定值小于或等于25%LEL;
2? 可燃氣體的二級報警(高高限)設定值小于或等于50%LEL;
3 ?有毒氣體的報警設定值宜小于或等于100% MAC/PC-STEL,當試驗用標準氣調制困難時,報警設定值可為200% ?MAC/PC-STEL以下。當現有檢(探)測器的測量范圍不能滿足測量要求時,有毒氣體的測量范圍可為0~30% IDLH;有毒氣體的報警(高高限)設定值不得超過10% IDLH值。
【GB50493-2009條文說明】
報警設定單元是儀表本體上配置的單元之一,它可以設置在檢(探)測器上;可以設置在報警控制器和報警設定器上;也可以設置在專用的數據采集系統上。
根據系統配置的要求,可以選用僅具有一級報警功能的儀表或具有一、二級報警功能的儀表。
一級,二級報警設定值是根據國內外多年的使用經驗規定的。
報警設定值及有關的測量范圍是根據國家標準《作業環境氣體檢測報警儀通用技術要求》,并參照化工行業標準《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技術條件及檢驗方法》和日本國通產省令51號《關于確保液化石油氣安全和正當交易的法律實施規則的有關基準》的有關條文制定的。
對于某些有毒氣體而言,如苯蒸氣,受儀表制造技術條件所限,難以在滿足《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要求的濃度限值的條件下進行測量,為盡量做到保護現場工作人員的安全,本規范規定:當現有檢(探)測器的測量范圍不能滿足測量要求時,有毒氣體的報警(高高限)設定值不得超過10% IDLH值。
【SH3063-1999】指示報警器或報警器的選用
5.3.1? 指示報警器或報警器應分別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1? 能為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檢測器及所連接的其他部件供電。
2? 能直接或間接地接收可燃氣體和/或有毒氣體檢測器及其他報警觸發部件的報警信號,發出聲光報警信號,并予以保持。聲報警信號應能手動消除,再次有報警信號輸入時仍能發出報警。
3? 檢測可燃氣體的測量范圍:0~100%LEL;有毒氣體的測量范圍宜為0~3TLV。在上述測量范圍內,指示報警器應能分別給予明確的指示;采用無測量值指示功能的報警器時,應按本規范第3.0.3條的規定,將模擬信號引入多點信號巡檢儀、DCS或其他儀表設備進行指示。
4? 指示報警器(報警控制器)應具有為消防設備或聯鎖保護用的開關量輸出功能。
5? 多點式指示報警器或報警器應具有相對獨立、互不影響的報警功能,并能區分和識別報警場所位號。
6? 指示報警器或報警器發出報警后,即使環境內氣體濃度發生變化,仍應繼續報警,只有經確認并采取措施后,才停止報警。
7? 在下列情況下,指示報警器應能發出與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濃度報警信號有明顯區別的聲、光故障報警信號:
a? 指示報警器與檢測器之間連線斷路;
b? 檢測器內部元件失效;
c? 指示報警器電源欠壓。
8? 報警記錄設備應具有以下功能:
a? 能記錄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報警時間,計時裝置的日計時誤差不超過30s;
b? 能顯示當前報警部位總數;
c? 能區分最先報警部位;
d? 能追索顯示以前至少1周內的報警部位并區分最先報警部位。
5.3.2? 報警設定值應根據下列規定確定:
1? 根據本規范第3.0.2條規定,選用一級或一、二級報警;
2? 可燃氣體的一級報警(高限)設定值小于或等于25%LEL;
3? 可燃氣體的二級報警(高限)設定值小于或等于50%LEL;
4? 有毒氣體的報警設定值宜小于或等于1TLV,當試驗用標準氣調制困難時,報警設定值可為2TLV以下。
5.3.3? 指示誤差和報警誤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可燃氣體的指示誤差:指示范圍為0~100%LEL時,±5%LEL。
2? 有毒氣體的指示誤差:指示范圍為0~3TLV時,±10%指示值;指示范圍高于3TLV時,±10%量程值。
3? 可燃氣體的報警誤差:±25%設定值以內。
4? 有毒氣體的報警誤差:±25%設定值以內。
5? 電源電壓的變化小于或等于10%時,指示和報警精度不得降低。
5.3.4? 檢測報警響應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可燃氣體檢測報警:擴散式小于30s;
吸入式小于20s。
2? 有毒氣體檢測報警:擴散式小于60s;
吸入式小于30S。
6?? 檢(探)測器和指示報警設備的安裝
?
6.1 檢(探)測器的安裝
6.1.1 檢測比空氣重的可燃氣體檢(探)測器,其安裝高度應距地坪(或樓地板)0.3~0.6m。檢測比空氣重的有毒氣體的檢(探)測器,應靠近泄漏點,其安裝高度應距地坪(或樓地板)0.3~0.6m。
【GB50493-2009條文說明】
(相對) 氣體密度大于0.97kg/m3(標準狀態下)的即認為比空氣重;(相對)氣體密度小于0.97kg/m3(標準狀態下)的即認為比空氣輕。 檢測比空氣重的可燃氣體和/或有毒氣體時,推薦的檢(探)測器安裝高度應高出地坪(或樓板面)0.3~0.6m。過低易造成因雨水淋、濺,對檢(探)測器的損害;過高則超出了比空氣重的氣體易于積聚的高度。
6.1.2 檢測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的檢(探)測器,其安裝高度應高出釋放源0.5~2m。
【GB50493-2009條文說明】
檢測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如甲烷和城市煤氣時),檢(探)測器高出釋放源所在高度0.5~2m,且與釋放源的水平距離適當減小至5m以內,可以盡快地檢測到可燃氣體。當檢測指定部位的氫氣泄漏時,檢(探)測器宜安裝于釋放源周圍及上方1m的范圍內,太遠則由于氫氣的迅速擴散上升,起不到檢測效果。
檢測與空氣分子量接近且極易與空氣混合的有毒氣體(如一氧化碳和氰化氫)時,檢(探)測器應安裝于距釋放源上下1m的高度范圍內;有毒氣體比空氣稍輕時,檢(探)測器安裝于釋放源上方,有毒氣體比空氣稍重時,檢(探)測器安裝于釋放源下方;檢(探)測器距釋放源的水平距離不超過1m為宜。
6.1.3 檢(探)測器應安裝在無沖擊、無振動、無強電磁場干擾、易于檢修的場所,安裝探頭的地點與周邊管線或設備之間應留有不小于0.5m的凈空和出入通道。
6.1.4檢(探)測器的安裝與接線技術要求應符合制造廠的規定,并應符合《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的規定。
【GB50493-2009條文說明】
檢(探)測器的安裝與接線除按制造廠規定的要求以外,應遵照《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設計規范》有關規定執行。
【SH3063-1999】檢測報警儀表的安裝
6.1? 檢測器的安裝
6.1.1? 檢測比空氣重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的檢測器,其安裝高度應距地坪(或樓地板)0.3~0.6m。
注:氣體密度大于0.97kg/m3(標準狀態下)的即認為比空氣重;氣體密度小于0.97kg/m3(標準狀態下)的即認為比空氣輕。
6.1.2? 檢測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的檢測器,其安裝高度宜高出釋放源0.5~2m。
6.1.3? 檢測器宜安裝在無沖擊、無振動、無強電磁場干擾的場所,且周圍留有不小于0.3m的凈空。
6.1.4? 檢測器的安裝與接線按制造廠規定的要求進行,并應符合防爆儀表安裝接線的有關規定。
6.2 指示報警設備和現場報警器的安裝
6.2.1指示報警設備應安裝在操作人員常駐的控制室、現場操作室等內部。
6.2.2 現場報警器應就近安裝在檢(探)測器所在的區域。
【SH3063-1999】指示報警器或報警器的安裝
6.2.1? 當工藝裝置或儲運設施有中心控制室時,指示報警器或報警器應安裝在中心控制室內。
6.2.2? 當工藝裝置或儲運設施設有中心控制室以外的其他控制室或操作室時,其操作管轄區內設置的可燃氣體和/或有毒氣體指示報警器或報警器,宜安裝在該控制室或操作室內;需要時,其報警信號再轉送至中心控制室。
6.2.3? 指示報警器或報警器,應有其對應檢測器所在位置的指示標牌或檢測器的分布圖。
6.2.4? 一般報警用的報警系統,可使用普通儀表電源供電。
6.2.5? 下列情況的檢測報警系統,應采用不間斷電源(UPS)供電:
1與自動保護系統相連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的檢測;
2人員常去場所的可能泄漏Ⅰ極(極度危害)和Ⅱ級(高度危害)有毒氣體的檢測。
附錄 A ???常用可燃氣體、蒸汽特性
表A????? 常用可燃氣體、蒸汽特性表
?
| 序號 | 物質名稱 | 引燃溫度(℃)/組別 | 沸點
(℃) |
閃點
(℃) |
爆炸濃度(V%) | 火災危險性分類 | 蒸氣密度
kg/m3 |
備注 | |
| 下限 | 上限 | ||||||||
| 1 | 甲烷 | 540/T1 | -161.5 | 氣體 | 5.0 | 15.0 | 甲 | 0.77 | 液化后為甲A |
| 2 | 乙烷 | 515/T1 | -88.9 | 氣體 | 3.0 | 15.5 | 甲 | 1.34 | 液化后為甲A |
| 3 | 丙烷 | 466/T1 | -42.1 | 氣體 | 2.1 | 9.5 | 甲 | 2.07 | 液化后為甲A |
| 4 | 丁烷 | 405/T2 | -0.5 | 氣體 | 1.9 | 8.5 | 甲 | 2.59 | 液化后為甲A |
| 5 | 戊烷 | 260/T3 | 36.07 | <-40.0 | 1.4 | 7.8 | 甲B | 3.22 | |
| 6 | 己烷 | 225/T3 | 68.9 | -22.8 | 1.1 | 7.5 | 甲B | 3.88 | |
| 7 | 庚烷 | 215/T3 | 98.3 | -3.9 | 1.1 | 6.7 | 甲B | 4.53 | |
| 8 | 辛烷 | 220/T3 | 125.67 | 13.3 | 1.0 | 6.5 | 甲B | 5.09 | |
| 9 | 壬烷 | 205/T3 | 150.77 | 31.0 | 0.7 | 5.6 | 乙A | 5.73 | |
| 10 | 環丙烷 | 500/T1 | -33.9 | 氣體 | 2.4 | 10.4 | 甲 | 1.94 | 液化后為甲A |
| 11 | 環戊烷 | 380/T2 | 469.4 | <-6.7 | 1.4 | 甲B | 3.10 | ||
| 12 | 異丁烷 | 460/T1 | -11.7 | 氣體 | 1.8 | 8.4 | 甲 | 2.59 | 液化后為甲A |
| 13 | 環己烷 | 245/T3 | 81.7 | -20.0 | 1.3 | 8.0 | 甲B | 3.75 | |
| 14 | 異戊烷 | 420/T2 | 27.8 | <-51.1 | 1.4 | 7.6 | 甲B | 3.21 | |
| 15 | 異辛烷 | 410/T2 | 99.24 | -12.0 | 1.0 | 6.0 | 甲B | 5.09 | |
| 16 | 乙基環丁烷 | 210/T3 | 71.1 | <-15.6 | 1.2 | 7.7 | 甲B | 3.75 | |
| 17 | 乙基環戊烷 | 260/T3 | 103.3 | <21 | 1.1 | 6.7 | 甲B | 4.40 | |
| 18 | 乙基環己烷 | 262/T3 | 131.7 | 35 | 0.9 | 6.6 | 乙A | 5.04 | |
| 19 | 甲基環己烷 | 250/T3 | 101.1 | -3.9 | 1.2 | 6.7 | 甲B | 4.40 | |
| 20 | 乙烯 | 425/T2 | -103.7 | 氣體 | 2.7 | 36 | 甲 | 1.29 | 液化后為甲A |
?
| 續表A????? 常用可燃氣體、蒸汽特性表
|
|||||||||
| 序號 | 物質名稱 | 引燃溫度(℃)/組別 | 沸點
(℃) |
閃點
(℃) |
爆炸濃度(V%) | 火災危險性分類 | 蒸氣密度
kg/m3 |
備注 | |
| 下限 | 上限 | ||||||||
| 21 | 丙烯 | 460/T1 | -47.2 | 氣體 | 2.0 | 11.1 | 甲 | 1.94 | 液化后為甲A |
| 22 | 1—丁烯 | 385/T2 | -6.1 | 氣體 | 1.6 | 10.0 | 甲 | 2.46 | 液化后為甲A |
| 23 | 2—丁烯(順) | 325/T2 | 3.7 | 氣體 | 1.7 | 9.0 | 甲 | 2.46 | 液化后為甲A |
| 24 | 2—丁烯(反) | 324/T2 | 1.1 | 氣體 | 1.8 | 9.7 | 甲 | 2.46 | 液化后為甲A |
| 25 | 丁二烯 | 420/T2 | -4.44 | 氣體 | 2.0 | 12 | 甲 | 2.42 | 液化后為甲A |
| 26 | 異丁烯 | 465/T1 | -6.7 | 氣體 | 1.8 | 9.6 | 甲 | 2.46 | 液化后為甲A |
| 27 | 乙炔 | 305/T2 | -84 | 氣體 | 2.5 | 100 | 甲 | 1.16 | 液化后為甲A |
| 28 | 丙炔 | /T1 | -2.3 | 氣體 | 1.7 | 甲 | 1.81 | 液化后為甲A | |
| 29 | 苯 | 560/T1 | 80.1 | -11.1 | 1.3 | 7.1 | 甲B | 3.62 | |
| 30 | 甲苯 | 480/T1 | 110.6 | 4.4 | 1.2 | 7.1 | 甲B | 4.01 | |
| 31 | 乙苯 | 430/T2 | 136.2 | 15 | 1.0 | 6.7 | 甲B | 4.73 | |
| 32 | 鄰—二甲苯 | 465/T1 | 144.4 | 17 | 1.0 | 6.0 | 甲B | 4.78 | |
| 33 | 間—二甲苯 | 530/T1 | 138.9 | 25 | 1.1 | 7.0 | 甲B | 4.78 | |
| 34 | 對—二甲苯 | 530/T1 | 138.3 | 25 | 1.1 | 7.0 | 甲B | 4.78 | |
| 35 | 苯乙烯 | 490/T1 | 146.1 | 32 | 1.1 | 6.1 | 乙A | 4.64 | |
| 36 | 環氧乙烷 | 429/T2 | 10.56 | <-17.8 | 3.6 | 100 | 甲A | 1.94 | |
| 37 | 環氧丙烷 | 430/T2 | 33.9 | -37.2 | 2.8 | 37 | 甲B | 2.59 | |
| 38 | 甲基醚 | 350/T2 | -23.9 | 氣體 | 3.4 | 27 | 甲 | 2.07 | 液化后為甲A |
| 39 | 乙醚 | 170/T4 | 35 | -45 | 1.9 | 36 | 甲B | 3.36 | |
| 40 | 乙基甲基醚 | 190/T4 | 10.6 | -37.2 | 2.0 | 10.1 | 甲A | 2.72 | |
| 41 | 二甲醚 | 240/T3 | -23.7 | 氣體 | 3.4 | 27 | 甲 | 2.06 | 液化后為甲A |
| 42 | 二丁醚 | 194/T4 | 141.1 | 25 | 1.5 | 7.6 | 甲B | 5.82 | |
| 43 | 甲醇 | 385/T2 | 63.9 | 11 | 6.7 | 36 | 甲B | 1.42 | |
| 44 | 乙醇 | 422/T2 | 78.3 | 12.8 | 3.3 | 19 | 甲B | 2.06 | |
| 45 | 丙醇 | 440/T2 | 97.2 | 25 | 2.1 | 13.5 | 甲B | 2.72 | |
| 46 | 丁醇 | 365/T2 | 117.0 | 28.9 | 1.4 | 11.2 | 乙A | 3.36 | |
| 47 | 戊醇 | 300/T3 | 138.0 | 32.7 | 1.2 | 10 | 乙A | 3.88 | |
| 48 | 異丙醇 | 399/T2 | 82.8 | 11.7 | 2.0 | 12 | 甲B | 2.72 | |
| 49 | 異丁醇 | 426/T2 | 108.0 | 31.6 | 1.7 | 19.0 | 乙A | 3.30 | |
| 50 | 甲醛 | 430/T2 | -19.4 | 氣體 | 7.0 | 73 | 甲 | 1.29 | 液化后為甲A |
| 51 | 乙醛 | 175/T4 | 21.1 | -37.8 | 4.0 | 60 | 甲B | 1.94 | |
| 52 | 丙醛 | 207/T3 | 48.9 | -9.4~7.2 | 2.9 | 17 | 甲B | 2.59 | |
| 53 | 丙烯醛 | 235/T3 | 51.7 | -26.1 | 2.8 | 31 | 甲B | 2.46 | |
| 54 | 丙酮 | 465/T1 | 56.7 | -17.8 | 2.6 | 12.8 | 甲B | 2.59 | |
| 55 | 丁醛 | 230/T3 | 76 | -6.7 | 2.5 | 12.5 | 甲B | 3.23 | |
| 56 | 甲乙酮 | 515/T1 | 79.6 | -6.1 | 1.8 | 10 | 甲B | 3.23 | |
| 57 | 環已酮 | 420/T2 | 156.1 | 43.9 | 1.1 | 8.1 | 乙A | 4.40 | |
| 58 | 乙酸 | 465/T | 118.3 | 42.8 | 5.4 | 16 | 乙A | 2.72 | |
| 59 | 甲酸甲酯 | 465/T1 | 32.2 | -18.9 | 5.0 | 23 | 甲B | 2.72 | |
| 60 | 甲酸乙酯 | 455 | 54.4 | -20 | 2.8 | 16 | 甲B | 3.37 | |
| 61 | 醋酸甲酯 | 501/T | 60 | -10 | 3.1 | 16 | 甲B | 3.62 | |
| 62 | 醋酸乙酯 | 427/T2 | 77.2 | -4.4 | 2.2 | 11.0 | 甲B | 3.88 | |
| 63 | 醋酸丙酯 | 450/T | 101.7 | 14.4 | 2.0 | 3.0 | 甲B | 4.53 | |
| 64 | 醋酸丁酯 | 425/T2 | 127 | 22 | 1.7 | 7.3 | 甲B | 5.17 | |
| 65 | 醋酸丁烯酯 | 427/T2 | 717.7 | 7.0 | 2.6 | 甲B | 3.88 | ||
| 66 | 丙烯酸甲酯 | 415/T2 | 79.7 | -2.9 | 2.8 | 25 | 甲B | 3.88 | |
| 67 | 呋喃 | 390/T | 31.1 | <0 | 2.3 | 14.3 | 甲B | 2.97 | |
| 68 | 四氫呋喃 | 321/T2 | 66.1 | -14.4 | 2.0 | 11.8 | 甲B | 3.23 | |
| 69 | 氯代甲烷 | 623/T1 | -23.9 | 氣體 | 10.7 | 17.4 | 甲 | 2.33 | 液化后為甲A |
| 70 | 氯乙烷 | 519/T | 12.2 | -50 | 3.8 | 15.4 | 甲A | 2.84 | |
| 71 | 溴乙烷 | 511/T1 | 37.8 | <-20 | 6.7 | 11.3 | 甲B | 4.91 | |
| 72 | 氯丙烷 | 520/T2 | 46.1 | <-17.8 | 2.6 | 11.1 | 甲B | 3.49 | |
| 73 | 氯丁烷 | 245/T2 | 76.6 | -9.4 | 1.8 | 10.1 | 甲 | 4.14 | 液化后為甲A |
| 74 | 溴丁烷 | 265/T2 | 102 | 18.9 | 2.6 | 6.6 | 甲B | 6.08 | |
| 75 | 氯乙烯 | 413/T2 | -13.9 | 氣體 | 3.6 | 33 | 甲 | 2.84 | 液化后為甲A |
| 76 | 烯丙基氯 | 485/T1 | 45 | -32 | 2.9 | 11.1 | 甲B | 3.36 | |
| 77 | 氯苯 | 640/T1 | 132.2 | 28.9 | 1.3 | 7.1 | 乙A | 5.04 | |
| 78 | 1,2—二氯乙烷 | 412/T2 | 83.9 | 13.3 | 6.2 | 16 | 甲B | 4.40 | |
| 79 | 1,1—二氯乙烯 | 570/T1 | 37.2 | -17.8 | 7.3 | 16 | 甲B | 4.40 | |
| 80 | 硫化氫 | 260/T3 | -60.4 | 氣體 | 4.3 | 45.5 | 甲 | 1.54 | |
| 81 | 二硫化碳 | 90/T6 | 46.2 | -30 | 1.3 | 5.0 | 甲B | 3.36 | |
| 82 | 乙硫醇 | 300/T3 | 35.0 | <26.7 | 2.8 | 10.0 | 甲B | 2.72 | |
| 83 | 乙腈 | 524/T1 | 81.6 | 5.6 | 4.4 | 16.0 | 甲B | 1.81 | |
| 84 | 丙烯腈 | 481/T1 | 77.2 | 0 | 3.0 | 17.0 | 甲B | 2.33 | |
| 85 | 硝基甲烷 | 418/T2 | 101.1 | 35.0 | 7.3 | 63 | 乙A | 2.72 | |
| 86 | 硝基乙烷 | 414/T2 | 113.8 | 27.8 | 3.4 | 5.0 | 甲B | 3.36 | |
| 87 | 亞硝酸乙酯 | 90/T6 | 17.2 | -35 | 3.0 | 50 | 甲B | 3.36 | |
| 88 | 氰化氫 | 538/T1 | 26.1 | -17.8 | 5.6 | 40 | 甲B | 1.16 | |
| 89 | 甲胺 | 430/T2 | -6.5 | 氣體 | 4.9 | 20.1 | 甲 | 2.72 | 液化后為甲A |
| 90 | 二甲胺 | 400/T2 | 7.2 | 氣體 | 2.8 | 14.4 | 甲 | 2.07 | |
| 91 | 吡啶 | 550/T2 | 115.5 | <2.8 | 1.7 | 12 | 甲B | 3.53 | |
| 92 | 氫 | 510/T1 | -253 | 氣體 | 4.0 | 75 | 甲 | 0.09 | |
| 93 | 天然氣 | 484/T1 | 氣體 | 3.8 | 13 | 甲 | |||
| 94 | 城市煤氣 | 520/T1 | <-50 | 氣體 | 4.0 | 甲 | 0.65 | ||
| 95 | 液化石油氣 | 1.0 | 甲A | 氣化后為甲類氣體,下限按國際海協數據 | |||||
| 96 | 輕石腦油 | 285/T3 | 36~68 | <-20.0 | 1.2 | 甲B | ≥3.22 | ||
| 97 | 重石腦油 | 233/T3 | 65~177 | -22~20 | 0.6 | 甲B | ≥3.61 | ||
| 98 | 汽油 | 280/T3 | 50~150 | <-20 | 1.1 | 5.9 | 甲B | 4.14 | |
| 99 | 噴氣燃料 | 200/T3 | 80~250 | <28 | 0.6 | 乙A | 6.47 | 閃點按GB1788—79的數據 | |
| 100 | 煤油 | 223/T3 | 150~300 | ≤45 | 0.6 | 乙A | 6.47 | ||
| 101 | 原油 | 甲B | |||||||
注:
- 本表數值來源以《化學易燃品參考資料》(北京消防研究所譯自美國防火手冊)為主,并與《壓力容器中化學介質毒性危險和爆炸危險程度分類》HGJ20660-2000、《石油化工工藝計算圖表》、《可燃氣體報警器》JJG693—90進行了對照,僅調整了個別欄目的數值;移到條文說明中
2.“蒸氣密度”一欄是在原“蒸氣比重”數值上乘以1.293,其密度為標準狀態下的。
附錄B? 常用有毒氣體、蒸汽特性
表B? 常用有毒氣體、蒸汽特性
?
| 序號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 物質名稱 | 蒸氣密度
|
熔點
(℃) |
沸點
(℃) |
PC-TWA
mg/m3 |
PC-STEL mg/m3 | MAC
mg/m3 |
IDLH
mg/m3 |
|
| 1 | 一氧化碳 | 1.25 | -199.5 | -191.4 | 20 | 30 | 1700 | |
| 2 | 氯乙烯 | 2.84 | -160 | -13.9 | 10 | 25 | ||
| 3 | 硫化氫 | 1.54 | -85.5 | -60.4 | 10 | 430 | ||
| 4 | 氯 | 3.21 | -101 | -34.5 | 1 | 88 | ||
| 5 | 氰化氫 | 1.16 | -13.2 | 26.1 | 1 | 56 | ||
| 6 | 丙烯腈 | 1.81 | -83.6 | 77.2 | 1 | 2 | 1100 | |
| 7 | 二氧化氮 | 1.45 | -11.2 | 21.2 | 5 | 10 | 96 | |
| 8 | 苯 | 3.62 | 5.5 | 80.1 | 6 | 10 | 9800 | |
| 9 | 氨 | 0.78 | -78 | -33.4 | 20 | 30 | 360 | |
| 10 | 碳酰氯 | 1.38 | -104 | 8.3 | 0.5 | 8 |
注:數值來源于《化驗員實用手冊》、《石油化工工藝計算圖表》、《高毒物品作業職業病危害防護實用指南》、《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2002和《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GB/18664-2002 。
移到條文說明中
附錄C?? 常用氣體檢(探)測器的技術性能表
?
表C???? 常用氣體檢(探)測器的技術性能表*
| 催化燃燒型檢(探)測器 | 熱傳導型檢(探)測器 | 紅外氣體檢(探)測器 | 半導體型檢(探)測器 | 電化學型檢(探)測器 | 光致電離型檢(探)測器 | |
| 被測氣的含氧要求 | 需要O2 >10% | 無 | 無
|
無 | 無 | 無 |
| 可燃氣測量范圍 | ≤LEL | LEL~100% | 0~100% | ≤LEL | ≤LEL | <LEL |
| 不適用的被測氣體 | 大分子有機物 | H2 | 烷烴 | H2,CO,CH4** | ||
| 相對響應時間 | 與被測介質有關 | 中等 | 較短 | 與被測介質有關 | 中等 | 較短 |
| 檢測干擾氣體 | 無 | CO2,氟里昂 | 有 | SO2,NOx,HO2 | SO2,NOx, | *** |
| 使檢測元件中毒的介質 | Si,Pb鹵素
H2S |
無 | 無 | Si, SO2
鹵素 |
CO2 | 無 |
| 輔助氣體要求 | 無 | 無 | 無 | 無 | 無 | 無 |
注:
* 本表數值來源 歐洲標準《可燃氣體或氧氣檢測與測量儀器的選用、安裝、使用和維護指南》EN50073:1999。設計過程中,檢(探)測器的選用,應根據檢(探)測器產品的技術性能確定。移到條文說明中
**離子化能級高于所用紫外燈的能級的被測物;
***離子化能級低于所用紫外燈的能級的被測物。
規范用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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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對要求嚴格程度的用詞說明如下,以便在執行中區別對待: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
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作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
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作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或“可”;
反面詞采用“不宜”。
二、條文中指明必須按其它有關的標準和規范執行的寫法為“應按……執行”或“應符合……要求、或規定”。